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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济南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2年09月21日 浏览:
摘要:

各区县(含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市直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济南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根据国家、山东省和济南市有关规定和本市实际,济南市科技局制定了《济南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济南市科学技术局

2022年7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济南市科学技术局办公室

2022年7月6日印发


济南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进一步提高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效率和财政科技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国家、省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是指根据全市科技发展战略和科技创新规划,以市级财政科技经费支持,列入市级科技计划,并在一定期限内由法人单位承担和实施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济南市科技局管理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受理、评审、立项、实施、绩效评价、变更、终止、撤销、综合绩效评价(验收)等各环节的管理工作。

国家、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赋予市科技局管理职责,由济南市行政区域内单位承担的国家、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遵循权责明晰、科学公正、公开透明、放管结合、绩效导向的原则,以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为核心,以构建科学、规范、高效、诚信的科技管理体系为目标,持续优化配置科技资源。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市科技局是市级科技计划综合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提出年度科技计划框架和财政科技经费预算安排建议,根据工作安排分批次组织科技计划项目实施;

(二)适时发布各类计划申报通知,明确支持方向和范围、支持强度、支持方式、申报条件、申报形式等。

(三)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立项,作为甲方与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按相关管理规定下达科技计划文件;

(四)对项目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核项目变更、撤销或终止申请,并作出决定或者结论;组织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

第六条  项目主管部门包括各区县(含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市直部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集团等,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项目申报,按要求开展项目初审和推荐报送;作为丙方与市科技局、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

(二)按要求组织开展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汇总报送项目执行、经费使用情况报告;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期完成任务书规定的任务;

(三)及时受理、审查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的项目变更、撤销、终止等申请;按要求做好项目实施过程管理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在济南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等。主要职责是:

(一)作为乙方与市科技局、项目主管部门签订项目任务书;负责组织项目实施和管理,配备相对固定的科研财务助理,按照规定管理和使用财政资金,按时完成项目任务书规定的任务目标;

(二)按要求报告项目执行、经费使用情况,确保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及时报告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项,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在规定时间内提交项目变更、撤销、终止、综合绩效评价(验收)等申请;

(三)配合主管部门开展监督评价等管理工作;承担违规责任后果;项目撤销、终止的,综合绩效评价(验收)结论为不通过或结题的,按要求返还相应财政资金。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八条  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一般采取公开申报的组织方式,通过专家评议、揭榜挂帅等形式遴选项目承担单位。结合全市经济社会建设要求,由市委、市政府提出的或应对紧急科技需求的项目,在明确申报单位资质、与项目相关的研究基础、技术创新能力以及项目实施的保障条件等要求下,可采取定向择优或定向委托等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第九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符合本办法第七条之规定。申报项目应当明确项目负责人,按要求配备技术总师。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技术总师应符合申报通知要求和科研诚信管理要求。

第十条  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实行以下申报限制:

(一)同一项目不得同时申报不同类别的科技计划;

(二)同一项目或项目高度类似、无实质性突破,已经立项支持过的,不得重复申报;

(三)每个独立法人企业、项目负责人牵头承担的我市科技计划在研项目一般不超过2项;当年新申报项目一般不超过1项。项目申报通知中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实施;

(四)项目申报单位应符合涉企资金“绿色门槛”制度、科研诚信等相关要求,不符合的不得申报项目;

(五)已承担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实施期满未提出验收申请及未按要求提交相关数据的;

(六)项目申报单位连续两年没有研究与开发(R&D)活动和投入指标为“0”的。

第十一条  在申报具体科研项目时,将项目申报书与预算编制合并申报。除单台(套)50万元以上设备费外,其他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无需要提供明细。设备费外的其他费用,无需编列预算科目。

 

第四章  评审立项

第十二条  对通过审核、进入待评审项目库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一般应采取异地专家网络评审与现场考察评议相结合的方式组织评审。需单独采取专家会议评审或专家现场考察评议等方式组织的,由市科技局各业务处室根据待评审项目性质及工作实际,具体制定待评审项目评审方案。同一类别的项目应当实行同一种评审方式。

第十三条  专家评审意见是项目立项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通过官方网站等渠道公示拟立项项目,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于公示期间有异议并经核实异议成立的项目,不予立项。

第十五条  拟立项项目承担单位、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要求,及时签订项目任务书。不能按期签订的不予立项。

 

第五章  实施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期内,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主要考核指标一般不予变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可以申请变更,一般应不晚于执行期结束前6个月提出。

(一)项目承担单位因兼并重组、更名等原因,影响项目实施确需变更项目承担单位的,拟变更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符合该项目的申请条件、具备继续实施项目的能力和科研条件,且应当经原项目承担单位与拟变更项目承担单位协商一致;

(二)因客观原因无法按时完成个别考核指标时,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市科技局各业务处室组织专家论证并报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调整任务书相关指标。

(三)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申请延期变更,一个项目原则上只能申请一次延期变更,延期时间不超过1年。

(四)项目合作单位、项目参与人员等需变更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科技局各业务处室审核登记。

第十七条  对于资助金额较大的项目,市科技局适时组织开展里程碑式绩效评估工作。加强绩效评价结果与科研管理机制的衔接,充分发挥绩效评价的激励约束作用。绩效评估内容包括项目进展情况、实施成效、保障条件及资金使用情况等,绩效评估不合格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八条  项目具有以下情形之一,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应向市科技局申请撤销项目: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项目立项的;

(二)与已立项支持项目高度类似,被市科技局认定为重复立项的;

(三)立项后,项目承担单位不按要求签订项目任务书的;

(四)项目未开展实质性研发活动的。

撤销项目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要求返还已拨付的全部财政资金。项目撤销后,原任务书不再执行。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应向市科技局申请终止项目:

(一)因不可抗拒因素导致项目无法完成,或因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研究开发没有必要继续进行的;

(二) 项目承担单位已迁出本市,或已停止经营活动,或已注销、破产的。

(三)项目承担单位不接受监督检查,或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四)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执行期结束后6个月,或在项目延期时限到期后3个月,经催告仍不提交验收材料的;

(五)各级相关政策规定或项目任务书约定的其他情形。

终止项目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要求返还尚未使用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财政资金。对终止的项目,停止拨付后续资金。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拒不提出项目撤销、终止申请的,市科技局有权撤销、终止项目。

 

第六章  项目综合绩效评价(验收)

第二十一条  合并财务验收和技术验收,在项目实施期末采用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组织项目验收工作。按照任务书约定及年度计划安排,项目综合绩效评价(验收)可采取现场、会议和委托第三方机构等方式组织。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综合绩效评价(验收)以项目任务书为基本依据,验收主要内容包括任务书约定的任务指标完成情况、取得的成果及其应用情况、产生的效益情况和经费到位与使用情况等。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执行期结束后3个月内提出项目综合绩效评价(验收)申请,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综合绩效评价(验收)结论分为通过、不通过和结题三类。

(一)按期保质完成项目任务书约定的目标和任务且未发现违反相关规定的为通过。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不通过:

1.未完成项目任务书约定的主要目标,且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任务;

2.提供的文件、资料、数据存在弄虚作假的;

3.存在挪用、套取、转移专项资金及其他严重违反国家、省、市财经纪律的行为;

4.拒不配合验收工作;

5.项目承担单位或人员存在严重科研失信行为并造成重大影响。

(三)经专家组综合绩效评价,确因不可抗拒因素未完成项目任务书约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的为结题。

第二十五条  项目综合绩效评价(验收)结论为通过的事前资助项目,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综合绩效评价(验收)结论为通过的后补助项目,按规定拨付资金。

综合绩效评价(验收)结论为结题或不通过的事前资助项目,停止拨付项目尾款,项目结余资金应按原渠道返还。综合绩效评价(验收)结论为结题或不通过的后补助项目,不予拨付资金。

第二十六条  对因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或违反相关规定导致项目综合绩效评价(验收)不通过或需撤销、终止的,取消相关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3年内申报市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对存在严重科研失信行为的按相关规定处理。对因不可抗拒原因造成项目综合绩效评价(验收)不通过或需终止的,但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不影响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继续申报新项目资格。

第二十七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所产生的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或合同书有特别约定的外,归项目承担单位所有。

第二十八条  科技计划项目所产生的科技成果应按相关规定进行登记,其中涉及国家秘密的按相关规定执行。当成果发生技术转移时,应按相关规定办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手续。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市科技局建立健全科技计划监督与评估体系,推进科研诚信建设,具体参照《济南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济科发〔2020〕58号)执行。

第三十条  项目涉及保密要求的,按照国家相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本办法施行前市科技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相关解读:济南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doc